首页 > 党史百科 > 正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
来源:  日期:2017-6-13 11:25:51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  亦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概括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要求”。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作了精辟的阐述:“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资料)